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沈河区,隶属于辽宁省沈阳市,是沈阳市的中心城区,地处北纬41°10′至42°16′之间。总面积58平方公里,下辖15街道,总人口61.11万人(2007年)。沈河区是沈阳市的政治中心、商贸中心、金融中心、文化中心,旅游胜地和开放门户,是全国城区中第一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。2016年,沈河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41亿元,比2015年同期增长0.4%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3937元,同比增长7%。沈河区属于北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,四季分明,降水集中,雨热同季,日照充足。春季促短,降水少,回暖快;夏季高温多雨,空气湿润;秋季天高气爽;冬季长达6个月,寒冷干燥。年日照时间为2517小时,全年无霜期为150天左右。